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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0年12月11日,徐州**民法院作出(2010)贾*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艳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3日),并处罚金六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3月21日,经本院(2011)徐*终字第00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3日交付执行。2014年1月20日,经本院(2014)徐*执字第0002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城监狱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苏*狱假建字第73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监督岗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1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罚金已缴纳。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假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重新犯罪预测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6000元已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也同意接受该犯为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准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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