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诉严*、吕**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诉刑诉(2015)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吕**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6日上午8时56分许,被告人严*、吕*至镇江市京口区尚海茗苑小区4幢106室西边围墙边,趁无人之机,窃得伟昌牌断桥铝铝合金门2扇、铝合金窗2扇,共计价值人民币3091元。

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被告人严*按照公安机关要求,电话通知被告人吕*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的陈述,证人肖*、盛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测量笔录,监控录像,物品价格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吕**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尚未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091元,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