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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泰靖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吴*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靖江市市人民法院(2015)泰靖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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