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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5)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4时许,被告人徐*至泗阳县众兴镇振兴商贸城被害人孙*经营的兄弟网吧,窃取收银台内现金9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赔偿被害人孙*9500元,其行为得到被害人孙*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孙*的陈述,证人刘*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四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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