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5)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7日,被告人王*使用偷配的钥匙进入泗阳经济开发区丽景雅苑小区7幢301室的被害人陈*家,窃取“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现金数元、拖鞋一双等物品。经鉴定,涉案平板电脑价值132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平板电脑一台、充电器一根、现金4.5元、钥匙一把、拖鞋一双,后将上述物品发还被害人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陈*的陈述,证人庄*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据,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