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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5)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至泗阳县众兴镇丁家沟村王渠组被害人印*租住地,溜门入室窃取被害人印*小米牌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60元。

另查明,案发后手机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印*陈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有多次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盗窃罪,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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