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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甲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5)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甲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危险驾驶事实

2015年5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宋*甲酒后无证驾驶套牌苏E小型轿车,沿泗阳县王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王集镇梨树村境内,与他人发生纠纷,因群众举报,被告人宋*甲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宋*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7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宋*乙、张*的证言,酒精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号牌鉴别结果,车辆信息,查获经过,工作说明,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盗窃事实

2015年8月24日上午,被告人宋*甲至泗阳县王集镇月亮街被首一汽车修理门市,窃取被害人倪*办公桌抽屉内人民币2000余元。

案发后,被盗款项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倪*。

另查明,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宋*甲经民警电话联系后,其主动等候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倪*陈述,证人胡*证言,搜查笔录,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宋**因涉嫌犯盗窃罪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盗窃罪行,系自首;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罪行,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盗窃罪,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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