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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主阿*、马海阿*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5)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尔主阿*、马海阿*、尔祖五沙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尔主阿*、马海阿*、尔祖五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8月,被告人尔主阿*、马海阿*、尔祖五沙先后至泗阳县众兴镇海天小区、东**代城等地,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窃取他人价值计4万余元的现金、手机、电脑等钱财。公诉机关为此提供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尔主阿*、马海阿*、尔祖五沙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均系情节严重。

被告人尔主阿*、马海阿*、尔祖五沙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8月,被告人尔主阿*、马海阿*、尔祖五沙先后至泗阳县众兴镇海天小区、东**代城等地,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窃取他人价值计4万余元的现金、手机、电脑等钱财(不含未鉴定部分)。分述如下:

1.2015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尔主阿*、马海阿*、尔祖五沙至泗阳县众兴镇海天小区,翻窗进入31号楼3单元206室被害人戴*家,窃取现金200余元及三星手机、苹果手机各一部。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计人民币300余元。案发后,被盗三星手机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戴*。

2.2015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尔主阿*、马海阿*、尔祖五沙至泗阳县众兴镇东方现代城小区,翻窗进入青竹苑7号楼101室被害人孙*家,窃取现金200余元。

3.2015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尔主阿*、马海阿*、尔祖五沙至泗阳县众兴镇碧云商城,翻窗进入北幢2单元303室被害人臧*甲家,窃取现金400余元;后又至泗阳县众兴镇振兴商贸城,翻窗进入C幢307室被害人伏*家,窃取现金400余元。

4.2015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尔主阿*、马海阿*、尔祖五沙至泗阳县众兴镇玫苑小区,翻窗进入204幢204室被害人石*甲家,窃取手表两块;进入304室被害人韩某家,窃取现金1700余元及平板电脑一台;进入203幢201室被害人蒋某家,未窃得财物;进入301室被害人王*乙家,窃取现金100余元。经鉴定,涉案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133元。

5.2015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尔主阿*、马海阿*、尔祖五沙至泗阳县众兴镇玫苑小区,翻窗进入101幢405室被害人唐某家,窃取现金2000余元;进入102幢301室被害人王*丙家,窃取华为、金立牌手机各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计人民币1268元。

6.2015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尔主阿*、马海阿*、尔祖五沙至泗阳县众兴镇玫苑小区,翻窗进入308幢202室被害人杨某家,窃取现金400余元;进入302室被害人吴*甲家,窃取苹果6PLUS手机一部、三星S4手机一部;进入303幢404室被害人高*甲家,窃取现金100余元。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计人民币5269元。

7.2015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尔主阿*、马海阿*、尔祖五沙至泗阳县众兴镇中央商场小区,翻窗进入4号楼3单元305室被害人王*丁家,窃取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涉案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被盗电脑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王*丁。

8.2015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尔主阿*、马海阿*、尔祖五沙至泗阳县众兴镇桃源小区,翻窗进入301幢4单元208室被害人倪某家,窃取现金300余元;进入308幢2单元202室被害人臧*乙家,窃取现金900余元。

9.2015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尔主阿*、马海阿*、尔祖五沙至泗阳县众兴镇金三角小区,翻窗进入7号楼1单元201室被害人高*乙家,窃取现金100余元。

10.2015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尔主阿*、马海阿*、尔祖五沙至泗阳县众兴镇玫苑小区,翻窗进入106幢3单元305室被害人熊*家,窃取三星平板电脑一部;进入207幢2单元304室被害人丁*家,窃取黄金项链一根、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手链一根;进入211幢1单元102室被害人郑某家,窃取现金1000余元、苹果6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电脑、手机、黄金首饰价值计人民币5984元。案发后,被盗三星平板电脑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熊*。

11.2015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尔主阿*、马海阿*、尔祖五沙至泗阳县众兴镇玫苑小区,翻窗进入214幢206室被害人金*家,窃取现金8000余元。

12.2015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尔主阿*、马海阿*、尔祖五沙至泗阳县众兴镇县委南大院,翻窗进入2单元204室,窃取被害人吴*乙现金400余元;进入城东装饰城小区24幢1单元301室被害人王*戊家,窃取现金1000元。

13.2015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尔主阿*、马海阿*、尔祖五沙至泗阳县众兴镇金康华府小区,翻窗进入21号楼204室被害人徐*乙家,窃取现金700余元、华硕电脑一部;进入201室被害人石*乙家,窃取现金700余元、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TCL手机一部、黄金手链一根、黄金戒指一枚。经鉴定,涉案电脑、手机、黄金首饰价值计人民币6494元。案发后,被盗电脑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徐*乙、石*乙。

14.2015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尔主阿*、马海阿*、尔祖五沙至泗阳县众兴镇玫苑小区,先后翻窗进入208幢204室被害人徐*丙家、404室被害人庄*家、504室被害人潘*家,共计窃取现金1300余元、桃雕手链一根及OPPO、小米手机各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桃雕手链价值计人民币332元。另查明,被盗小米手机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庄*,被盗OPPO手机、桃雕手链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徐*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尔主阿*、马海阿*、尔祖五沙供述证实:盗窃的时间、地点及窃得的财物情况。

2.被害人戴*、孙*、臧**、伏*、石**、韩*、蒋*、王**、唐*、王**、杨*、吴**、高**、王**、倪*、臧**、高**、熊*、丁*、郑*、金*、吴**、王**、徐**、石**、徐**、庄*、潘*陈述证实:各自财物被盗的时间、地点、损失等情况。

3.证人陈**、绍*、陈**、周**、王**、魏*、周**、耿*、李*、朱*、徐*甲证言证实:部分被害人家某情况。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三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情况。

5.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部分涉案财物被扣押发还被害人。

6.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涉案财物价值情况。

7.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实:三被告人前科、本案发破案及涉案人员身份等情况。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尔主阿*、马海阿*、尔祖五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尔主阿*、马海阿*、尔祖五沙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尔主阿*、马海阿*、尔祖五沙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尔主阿*、马海阿*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尔祖五沙自愿认罪,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尔主阿**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马**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尔祖五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尔主阿*、马海阿*、尔祖五沙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尚未退赔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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