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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盗窃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4日上午,被告人王*在本市上城区始版桥新村10幢2单元502室杭州姗娜**锁有限公司上城区望江东路加盟店集体宿舍内,趁同事被害人吴*在房间内熟睡之机,窃得其挂在衣架上的外衣左侧口袋内现金人民币3016元,后于当日逃离杭州。

2015年6月2日,被告人王*在浙江**水晶路179-1号二楼出租房内被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的陈述、证人林*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借款证明、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先前羁押日期已扣除。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退赔被害人吴**人民币30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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