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通过杭州**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程**在本市上城区城站火车站地下室南侧休息区,趁被害人王*躺在地上睡觉之机,窃得被害人王*上衣口袋内的驾驶证一本(驾驶证内夹现金人民币211元,身份证、银行卡各一张)。得手后,被告人程**离开现场。次日凌晨,王*报案后,程**被传唤到案。案发后,赃款202元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邓*、李*、江*的证言、赃款照片、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截图照片、视频监控说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笔录、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程**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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