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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5)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盗窃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指控:2015年8月6日凌晨4时9分许,被告人吴*在本市江干区杭海路上的七堡网吧内,趁被害人陈*熟睡之机,从其右侧裤袋内扒窃得机动车驾驶证皮套1只(价值人民币10元),内含陈*的身份证1张、驾驶证2张及现金人民币20元。

案发后,上述机动车驾驶证皮套及身份证、驾驶证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吴*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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