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黄*至本市西湖区蒋村花园如意苑1幢2单元门前,采用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李*乙停放在该处的迅驰雅马哈牌电动车一辆(估价值人民币2280元);

2.2015年4月23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黄*至本市西湖区蒋村花园如意苑43幢1单元门前,采用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许*停放在该处的小龟电动车一辆;

3.2015年4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黄*至本市西湖区蒋村花园如意苑1幢1单元门前,采用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裘*停放在该处的迅驰雅马哈牌电动车一辆(估价值人民币1758元);

4.2015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黄*至本市西湖区蒋村花园如意苑30幢3单元楼道口,采用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陈*停放在该处的迅驰雅马哈牌电动车一辆(估价值人民币1790元);

5.2015年5月17日21时左右,被告人黄*至本市西湖区蒋村花园如意苑39幢4单元门前,采用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汤*停放在该处的新日牌电动车一辆(估价值人民币1692元);

6.2015年6月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黄*至本市西湖区蒋村花园如意苑43幢1单元门前,采用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朱*停放在该处的菲利普牌电动车一辆(估价值人民币2143元)。被告人黄*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抓获,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朱*。

以上,被告人黄*所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663元。案发后,被告人黄*家属已赔偿五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许*、裘*、陈*、汤*、朱*的陈述,证人银*、李**、畅利东、何**的证言,搜查证及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说明、谅解书、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以及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赔偿五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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