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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杨*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9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杨*、赵**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杨*、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2014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蔡**、杨*经预谋,由被告人蔡**至平湖**北城丽景7幢2单元自行车停车处,采用搭线等手段,窃走失主王**停放在此的白色沃尔卡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572元。后将该车藏匿于平湖市当湖街道梅园路59弄1幢楼前空地处。次日上午,被告人杨*至藏车地点,将该车开回嘉兴市新丰镇。

2、同月13日凌晨,被告人蔡**、杨*经预谋,由被告人蔡**至平湖**道星洲阳光城小高层北侧电瓶车停放处,采用相同手段,窃走失主赵**停放在此的黑色爱玛牌TDR331Z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2557元。后将该车藏匿于平湖市当湖街道梅园路59弄1幢楼前空地处。次日上午,被告人杨*至藏车地点,将该车开回嘉兴市新丰镇。

3、同日凌晨,被告人蔡**、杨*经预谋,由被告人蔡**至平湖市钟埭街道五洲宾馆门口北侧,采用相同手段,窃走失主付刘*停放在此的红色金*立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100元。后将该车藏匿于平湖市当湖街道梅园北村20幢3单元楼梯处。次日下午,被告人杨*至藏车地点,欲将该车开回嘉兴市新丰镇时被当场抓获。

4、2015年5月22日晚,被告人蔡**、赵*经预谋,由被告人蔡**先后至平湖**北城丽景11幢地下车库和7幢2单元底楼公共自行车库,采用相同手段,分别窃得失主徐磊停放在此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551元)和失主李*停放在此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577元),后由被告人赵*驾驶浙F小型汽车协助被告人蔡**将上述两辆车窃走。

5、同月30日晚,被告人蔡**至平湖**城南路农工商对面新绿洲棋牌室外侧路边,采用相同手段,窃走失主章*停放在此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2575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扣押在案的红色金*立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已分别发还失主付刘*、章*。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蔡**、杨*、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由受案登记表、失主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或单独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分别为9932元、5229元,被告人赵*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128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蔡**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于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赵*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杨*、赵*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杨*、赵*适用缓刑。被告人蔡**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撤销(2014)嘉平刑初字第7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中的缓刑部分,与前罪判处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三、被告人赵**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蔡**、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退赔失主王**1572元、失主赵晴晴2557元;责令被告人蔡**、赵**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退赔失主徐*1551元、李*577元。

被告人杨*、赵*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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