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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5)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代理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0年至2013年6月,被告人李*在嘉善**成功路123号浙江**限公司工作期间,趁无人注意之机,多次从该厂制衣车间内窃得Adidas品牌服装共16件,共计价值人民币2591.91元。

另查明,案发后所窃服装均被扣押,被告人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等勘查材料,证据保全决定书,浙江**限公司价格明细表,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9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衣裤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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