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仰雅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仰雅红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仰雅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仰雅红采用翻墙、撬门等手段进入本县三合乡二都村荷叶墩17号被害人王*家中,窃得价值人民币4050元的苹果6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23元。

案发后,被告人仰雅红家属已退还手机及现金人民币23元,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仰雅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前科查询资料、人口信息、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申请、登记材料、寄卖凭证、抓获经过、证人江*的证言、被害人王*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赃物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仰雅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仰雅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仰雅红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仰雅红已退回全部赃款赃物,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仰雅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已予以扣除。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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