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5)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范*在网吧里,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趁被害人不注意或者熟睡之机,窃取他人财物八次,共计价值29415.20元。分述如下:

1、2012年12月1日下午三时半许,被告人范*窜至开化县城解放街1号情缘网吧,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趁网友许*不注意时,将其持有的Iphone4手机窃走。经鉴定价值2100元。

2、2014年4月27日下午三时半许,被告人范*窜至衢州市柯城区中河沿土地巷3-10号绮丽网吧,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趁网友袁*不注意时,将其持有的Iphone5S手机窃走。经鉴定价值4275元。

3、2015年3月24日下午三时半许,被告人范*窜至开化县城解放路42号光*网吧,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趁网友姚*不注意时,将其持有的金色Iphone4窃走。经鉴定价值4465元。

4、2015年4月18日上午九时许,被告人范*窜至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326号沸蓝网吧,趁网友刘*熟睡之机,将其压在腿下的一个褐色钱包窃走,内有现金600元及刘*的身份证、渤海油轮卡等。

5、2015年4月24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范*窜至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花园如意苑31幢2单元102室,趁租住在此的老乡汪某熟睡之机,窃走一只白色Iphone5S手机。经鉴定价值3139.20元。

6、2015年6月19日下午六时许,被告人范*窜至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新文村天速网吧,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趁网友张*不注意时,将其持有的一只Iphone5S手机窃走。经鉴定价值3185元。

7、2015年6月23日晚上十时许,被告人范*窜至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290号都市网吧,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趁网友赵*不注意时,将其持有一只金色Iphone6S手机窃走,案发后被扣押返还。经鉴定价值5371.20元。

8、2015年6月28日凌晨六时半许,被告人范*窜至衢州市新桥街网鱼网咖网吧,趁网友金*在网吧熟睡之机,将其插在电脑主机上充电的一只银色Iphone6S-128G手机窃走。经鉴定价值6279.80元。

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范*的母亲代为退赔现金6375元。其中2100元退赔给被害人许*,4275元退赔给被害人袁*。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范*处扣押了属于被害人刘*所有的褐色钱包一只及刘*的身份证、渤海游轮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借手机打电话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系累犯,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有坦白情节且退出部分赃款,应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范*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许*、袁*、姚*、刘*、汪*、赵*、张*、金*的陈述,证人俞*、陈*、高*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身份证、渤海油轮卡、皮夹、扣押决定书、返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范*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范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钱包、身份证及游轮卡返还给被害人刘**。

三、责令被告人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被害人姚**经济损失4465元,被害人刘**经济损失600元,被害人汪**经济损失3139.20元,被害人张*经济损失3185元,被害人赵**经济损失5371.20元,被害人金**经济损失627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衢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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