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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犯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路检公诉刑诉(2014)1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因证据问题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因证据问题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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