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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朱*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以芜湖检刑诉(2015)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朱**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6月24日至25日间,被告人汪*、朱*为非法获取财物,经事先计商并分工,由被告人汪*望风,被告人朱*采用事前准备好的假香烟偷换真香烟的方式,多次在芜湖县红杨镇、花桥镇境内小店实施盗窃,盗得硬中华香烟12包,涉案金额人民币54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6月24日9时许,被告人汪*、朱*至芜湖县花**门自然村38号的u0026amp;amp;ldquo;某超市u0026amp;amp;rdquo;,采用前述方式,盗得硬盒中华香烟3包。

2.同日上午,被告人汪*、朱*至芜湖县花桥镇成村行政村老垾自然村4号被害人赵*所经营的小店,采取前述方式,盗得硬盒中华牌香烟3包。

3.同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汪*、朱*至芜湖县花桥镇黄池行政村东风自然村9号被害人杨*经营的小店,采取前述方式,盗得硬盒中华牌香烟3包。

4.2015年6月2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汪*、朱*至芜湖县红**水自然村28号被害人崔*经营的小店,采取前述方式,盗得硬盒中华牌香烟3包,二被告人在准备逃离现场时被芜湖**卖局执法人员控制并移交至芜湖县公安局。

经芜湖**证中心鉴定,被盗12包硬盒中华香烟价格为人民币540元。

被告人汪*、朱*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移送清单、扣押、发还清单、客户购烟品种分析、卷烟真伪鉴别检验抽样单、举报登记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通知单、调查报告、芜湖县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防伪码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证据复制(提取)单等;被害人赵*、刘*、杨*、崔*的证言;被告人汪*、朱*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关于被盗香烟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盗窃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汪*、朱*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均有具体行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汪*、朱*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朱**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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