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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蚌埠**民法院审理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汤*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禹刑初字第0027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汤*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汤*撤回上诉。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5)禹刑初字第002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上诉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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