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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学印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以(2012)泉刑初字第000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段学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因其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5月28日以(2012)阜刑终字第001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24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段**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学印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自2012年8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三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2014年7月表扬、2015年7月记功、2015年7月表扬。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段学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其罚金并未完全缴纳,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段学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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