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5)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3日11时许,在涡阳县曹市镇曹市街菜市场南头,被告人李**趁秦**转身买水果的时候,将其身后电瓶车前篓里的钱包偷走,被盗的钱包内有现金700元、两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返还被害人600元现金及两张银行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前科查询说明,被害人秦**的陈述,证人冯**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以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违法所得(六百元现金及两张银行卡已返还)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