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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宋希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6)梅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以(2010)榕刑执字第88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4年3月21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11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刘**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刘**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8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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