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甲*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0)浦民(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甲*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甲*负担(已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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