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青海与被告王*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青海于2015年3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青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青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谢青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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