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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青海与王*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青海与被告王*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青海于2015年3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青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青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谢青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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