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与被告陈**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于2015年7月24日以与被告陈**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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