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海**限公司与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海**限公司与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苏海**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8日受理了被执行人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舟定商破(预)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602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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