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同盛**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环**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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