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市镇**有限公司与宁波**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镇**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市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60元,减半收取5780元,由原告宁波**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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