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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有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宁波市镇**有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

本院认为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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