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台州**有限公司与台州**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台州**有限公司与浙台州**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海法台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三辆小型汽车。但因汽车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月5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报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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