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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长航凤凰(香港**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2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6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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