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4)济*初字第22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青岛永**限公司与梁**管辖裁定书
刘*与王*、青岛弘**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GlobalWaterSolutionsLimited与南京捷**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威海市商**司济南分行与山东**有限公司、山东企**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菏泽嘉**限公司与常州力**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巨**与青岛中**技有限公司、苏**等管辖裁定书
山东晨**限公司与东莞**有限公司、熊**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华**限公司与山东欧**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太平洋**苏州分公司与青岛正**限公司、郑州中**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农村**司李沧支行与青岛万**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