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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仲为涛海域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仲**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法院(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57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胡磊的海域使用权转让费纠纷为一般民事案件,属地方法院管辖范围,不属海事法院管辖范围。该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2月15日,胡*(甲方、出让方)与仲**(乙方、受让方)签订《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份,约定由甲方将其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沿海一处海域使用权的部分转让给乙方使用。该合同第八条约定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由岚山区人民法院解决”。现胡*以仲**未按约支付转让费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判令仲**停止侵犯其海域使用权,退出或搬离非法占有使用海域,支付违约金5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支付前期使用费5000元并承担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系双方当事人因履行《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引发的纠纷,属海商合同纠纷范畴。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该案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涉案合同中关于“由岚山区人民法院解决”的约定无效。原审被告仲为涛住所地在山东省日照市,属原审法院专门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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