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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世**限公司与青岛金**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金**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法院(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5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案所涉纠纷系普通代理纠纷,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应由青岛**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世**限公司以青岛金**限公司委托其代理出口货物运输,拖欠运费、各项杂费、代理费为由主张权利,请求判令青岛金**限公司支付拖欠款项共计2111147.01元。青岛世**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青岛金**限公司给其开具的载明“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代理海运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张及其他相关证据。根据青岛世**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提交的相关证据,该案应系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23条的规定,该案应由海事法院管辖。原审被告青岛金**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属原审法院海事海商案件专门管辖区域。原审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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