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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邦**责任公司与蔡**、黄**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7034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所有被告在青岛市市南区无住所,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燕萍、原审被告黄**的住所地均在青岛市市南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青岛**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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