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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与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果学雷、赵**、田**、李**(以下简称李*等5人)因诉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温泉镇政府)作出的《杨家庄村遗留问题统筹解决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3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李*等5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温泉镇政府作出的《方案》;诉讼费由温泉镇政府承担。原审法院认为该《方案》并不对李*等5人个人的权利义务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上的设立、变更、撤销等实际影响,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李*等5人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李*等5人上诉称:其宅基地于2005年被征收,北京市海淀**员会办公室承诺进行商品房安置,但至今未办理商品房相关手续,被诉《方案》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李*等5人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诉《方案》仅是温泉镇政府、北京市海**村民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庄村党支部签章的解决相关问题的方案,被诉《方案》对李*等5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李*等5人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李*等5人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李*等5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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