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霍尼**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霍尼**公司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56998号关于11275393号u0026amp;quot;SOLARCu0026amp;qu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简称第56998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张*、吴**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霍尼**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霍尼**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