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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升镇政府,系原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建房证明行为要求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84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经查,2015年1月26日,北京**民法院作出(2015)海行初字第85号行政裁定,驳回赵**要求撤销东升镇政府于1995年5月30日给张*办理的《东升乡村民建房证明表》的起诉。赵**不服,上诉至本院。2015年5月18日,本院作出(2015)一中行终字第713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赵**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具备法定起诉条件。赵**诉东升镇政府要求撤销涉案《东升乡村民建房证明表》一案,北京**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了赵**的起诉,本院二审裁定驳回赵**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故赵**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其获得相应行政赔偿的法定前提条件已不存在,一审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赵**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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