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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等与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韩**、常**、王**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韩**、常**、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吴**、韩**、常**、王**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韩**、常**、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吴**、韩**、常**、王**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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