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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青龙桥街道办事处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因设置路障行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3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苏**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青龙桥街道办事处在公共道路上设置路障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苏**不具备提起本案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结论正确,本院应予维持。苏**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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