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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诉上海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0元,由上诉人吴**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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