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一(民)初字第15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魏**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魏海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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