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任*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以不能提供被告任*确切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朱*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荣*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纪*与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甲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甲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