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蒋**诉被告张**买卖欠款纠纷一案,经送达,被告张**外出务工,无法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蒋**于2014年9月3日以被告张**外出务工,行踪不定,无法提供送达地址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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