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忠诉被告祁**、康**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案经开庭审理,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刘**承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退还其68.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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