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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公刑诉(2014)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贪污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在担任肥城市湖屯镇西湖东村报账员期间,利用协助湖屯镇人民政府统计、核实、上报西湖东村小麦种植面积职务之便,自2009年至2014年间,采取虚报小麦种植面积的方式分六次骗取小麦补贴款8792.37元,其中个人占有7792.37元,西湖村村主任朱*甲个人占有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钱*、朱*甲、朱*乙、李**、王*、刘*、李*乙证言,书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案件情况说明、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山**业厅、财政厅、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核定2009年-2014年小麦种植面积的通知及泰安市农业局、财政局、监察局,肥城市农业局、财政局、监察局,湖屯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相关通知的通知,肥**政局出具的2009年-2014年湖屯镇西湖东村小麦种植补贴发放统计表,肥**政局关于拨付2009年-2014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通知及资金发放情况表,钱*、朱*、朱*甲农村信用社活期存款账户明细,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朱*的工作简历、户籍证明,被告人朱*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在司法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系自首,且在案发后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赃款,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朱*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暂扣于公诉机关的违法所得8792.37元由公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泰安**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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