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代*、庞*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公刑诉(2014)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庞*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代*身为王庄镇闫屯村报账员,利用协助镇政府从事小麦补贴申报的职务便利,以其妻刘*、本村村民鲍*和尹*的名义,采用虚报小麦种植面积的手段,骗取国家小麦补贴款39421.88元据为己有。

经被告人代*向被告人庞*提议,自2012年至2014年,由被告人代*以被告人庞*妻子周*的名义,采用虚报小麦种植面积的手段,骗取国家小麦补贴款7051.5元归被告人庞*所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尹*、鲍*、刘*、周*、庞*某、张*证言,书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闫屯村农田承包登记簿、王庄镇财政所提供的闫屯村小麦补偿情况表、周*帐户更换说明,王庄**理中心出具的闫屯村小麦种植面积统计表,王庄镇2008年度小麦面积核定工作实施意见,肥**政局关于拨付2008年-2012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通知,周*、刘*、尹*、鲍*农村信用社存折及帐户明细,肥**政局关于拨付2009-2014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通知、对种粮农民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泰**政局关于拨付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通知(附各县级市、区发放资金数额),泰安市农业局、财政局关于核定当年度小麦种植面积的紧急通知及核实小麦种植面积的上级文件,王庄镇村支部换届结果通知、村两委换届情况统计表及王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被告人代*、庞*的户籍证明,被告人代*、庞*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庞*身为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人代*、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在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在案发后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赃款,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代*、庞*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庞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暂扣于公诉机关的违法所得46473.38元由公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泰安**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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