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贪污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临清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本案有遗漏罪行,于同年9月29日追加起诉,并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辩护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利用其管理、发放电力施工社会补偿款的职务之便,将其所领取的电力施工社会赔偿款共计310344元私自挪用。后该款用于其偿还担保贷款及生活支出,赃款至今未退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不作辩解。其辩护人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系临**电公司职工。2011年至2012年期间,龙庄变电站、110千伏杨*线路施工过程中占用临清辖区部分土地。李**具体负责该辖区占地、青苗补偿款的发放等工作。期间,被告人共领取补偿款495600元,除将其中的185256元用于工程补偿款发放外,余款310344元用于偿还借款等。截止本院审理期间,未退还任何款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康*、陈**、周**、张*一、张*一、聂**、董**、齐**、甄**、刘**、唐**、李**、孙**、李*一、李*二、洪*、郭**、李*三的证言,出示了临**电公司现金借款单据、支票借用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电汇凭证,收款收据,临**电公司明细账,收据4份,欠条5份,收到条,二联单,企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借款说明,线路社会赔偿汇总表,情况说明,案件来源说明,办案说明,任职证明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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