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济宁市原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济宁市原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犯贪污罪一案,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3)济中区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判处原审被告人陈**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撤回上诉。
济宁市原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济中区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