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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贪污罪一案

审理经过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贪污罪,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自1974年3月至2011年6月任正阳县**党支部书记,期间,被告人陈**利用其统计上报陡沟镇尚田村退耕还林地亩数的职务便利,于2006年至2009年期间以其本人的名义虚报退耕还林地亩数15亩,共计骗取退耕还林补贴款13500元,被其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陈**已将该13500元赃款退出。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陈*忠于2013年1月28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贪污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告人陈**的供述、证人闵某某、鲁某某、王某某、刘*某、梁*、李**、夏某某、陈*、刘*、余*、张某某的证言、正阳**财政所提供的兑付底册复印件、正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提供的储蓄存单复印件、正阳县公安局陡沟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中国共**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作为正阳县**委党支部书记,在接受政府委托办理退耕还林补贴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退耕还林地亩数的手段,贪污公款13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挽回了全部损失,具有悔改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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